Davidret 发表于 2023-8-8 09:10:53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 海洋法——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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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海洋法
7.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2.海洋法的发展
(1)海洋法在中世纪已有萌芽,但现代意义上的海洋法,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
(3)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家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与反垄断的斗争。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主要包括公海和领海为内容的海洋法在19世纪逐渐形成。
(4)20世纪初以来,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和利用的发展,又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海域。为调整这些海域的法律关系,自1958年起,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1982年制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
3.海洋法的编纂
(1)海洋法的渊源包括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两个方面,传统海洋法的大部分原则和规则都是国际习惯法规范。
(2)在中世纪,为了适应航海和贸易的需要,国际社会对有关海洋活动的惯例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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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
(3)193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的召开,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海洋法进行编纂的最初尝试。
(4)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内水
1.概述
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内水与国家陆地领土的法律地位相同,处于沿海国排他的主权管辖之下。
2.港口
(1)港口的概念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港口。
(2)我国港口制度的内容
①外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预定到港前1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②外籍船舶抵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③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必须接受港务监督派引航员强制引航。
④为维护港内秩序,国家有权规定外籍船舶在港内应遵守的事项,如武器封存、无线电装置的使用的限制等。
⑤为加强港内水域保护,国家有权对港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污物制定专门法规等。沿海国可以维护其安全为由封闭即使已指定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
(3)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沿岸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①扰乱港口安宁;
②案情重大;
③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
(4)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
3.海湾
国际法的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但只有该水曲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时,才能视为海湾。海湾分为:沿岸属于一国领土和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海湾和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是指沿岸领土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由沿岸国长时间的有效控制、在历史上一向被其他国家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4.海峡
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的水道,分为内海峡、领峡和非领峡三类。
(1)内海峡是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由该国国内法规定,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领峡是两岸同属一国且两岸之间距离不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适用该国法律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可以无害通过。
(3)非领峡是海峡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峡。该种海峡不论两岸属同一国家或分
属于不同国家,领海外部界限以内的海域属于沿岸国领海,适用领海制度。领海外部界限以外的海域依海域的地位不同,分别或为毗连区、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适用公约规定的法律制度。
三、领海与毗连区
1.领海
(1)概述
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2)领海的宽度与界限
①领海的宽度。领海宽度是指领海基线与领海外部界限之间的垂直距离。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②领海宽度的测算
领海宽度的测算涉及基线和外部界限两个问题。
a.领海基线,是指陆地和内水同领海的分界线。是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确认划定基线的两种方法:
第一,正常基线。也叫低潮线。是落潮时海水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
第二,直线基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上的最外缘的各适当点的直线,是由各条直线基线构成的沿着海岸的折线。
b.领海的外部界限,是指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外部界限的方法有如下三种:
第一,共同正切线法;
第二,交圆法;
第三,平行线法。
③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确定
a.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b.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3)领海的法律地位与制度
①领海完全处于沿岸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这项主权权利主要是:
a.开发和利用领海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专属权利;
b.对领海上空的管辖权;
c.沿海航行权;
d.制定有关领海的法律、法令并采取措施的权利;
e.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f.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拿捕商船等。
②领海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外国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的通过制度和沿岸国的司法管辖权上
a.外国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制度
外国非军用船舶如果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与安全:
第一,对沿海国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第二,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第三,为损害沿海国防务与安全目的搜集情报或宣传;
第四,在船上起落或接载或发射任何飞机或军事装置;
第五,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
第六,严重的污染行为;
第七,任何进行捕鱼、研究或测量活动;
第八,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
第九,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b.外国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
关于军用船舶是否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外国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4)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可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①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②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和设备;
③保护电缆和管道;
④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⑤防止违反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
⑥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该环境受污染;
⑦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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